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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被告杜*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号已经居住一年以上,故其经常居住地在丰台区,并据此认为我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为此向本院提交北京市丰台**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询,原告方认可被告实际居住于丰台区,同意将本案移送至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社区居委会的证明显示,被告杜*的经常居住地点在丰台区,故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杜*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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