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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吴**管辖权异议执行复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姜*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院)作出的(2015)海执异字第18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姜*原审述称,吴**申请执行姜*一案由海**院立案。姜*从2006年起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xx号房屋。2014年,姜*向吴**借款的公证《借款合同》所填留的通讯地址也是上述地址。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姜*的经常居住地应视为住所地。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姜*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均在北京市昌平区,故姜*提出管辖权异议。

答辩情况

吴**原审述称,不同意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

海**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按照姜*户籍所在地地址以司法专邮形式向姜*发出执行通知书,司法专邮因无人接收被退回。司法专邮投递过程中,姜*在公证的《借款合同》中填写的联系电话180XXXXXXXX停机,故也无法与姜*取得联系。在此情况下,该院于2015年7月29日在1001号房屋处张贴通知的时间应视为姜*得到通知,知悉执行情况的时间,而姜*也正是在此之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此该院认为,姜*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在法定期限之内,即应在2015年7月29日该院在1001号房屋处张贴通知之日起10日内。而姜*是在2015年8月17日才提出管辖权异议,故该院认为姜*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已超出法定期限,该院对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姜*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其复议理由为:一、原审法院文书送达存在违法送达情形。原审法院并未派执行人员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而是由申请执行人吴**在2015年8月6日把执行通知和传票粘贴在xx房屋的门上,姜*第二天便与法官进行谈话。二、退一步假设送达合法,该送达时间是2015年8月6日,而非2015年7月29日,因此姜*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未超出法定期限,综上,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存在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重新作出裁定。

吴**不同意姜*的复议申请,请求驳回其复议请求。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3月4日,方**证处出具(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8034号公证书。公证书中证明,姜*向吴**借款22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姜*与吴**签订了《借款合同》。自《借款合同》生效及当事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之日起,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合同》中,姜*所填写的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京人家xxxx”,联系电话为”180XXXXXXXX”。

2015年6月18日,方**证处出具了(2015)京**行证字第00911号执行证书,主要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姜*。二、执行标的:1、本金人民币贰佰贰拾万元整;2、违约金(每日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万分之五)自二○一四年四月四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3、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后吴**持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海**院申请执行。

2015年7月7日,海**院按照姜*户籍所在地地址北京市海淀区xx号以司法专邮形式向姜*发出执行通知书,司法专邮因无人接收被退回。司法专邮也填写了姜*在公证的《借款合同》中的联系电话180XXXXXXXX,但投递反馈信息显示该手机已停机。2015年7月3日,海**院查封了姜*名下的xx号房屋。2015年7月13日,海**院裁定对姜*名下的xx号房屋进行拍卖。

2015年7月29日,海**院作出通知,主要内容为:姜*及居住在姜*名下的xx号房屋的其他人员应在本通知张贴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述房屋腾空,交付该院评估拍卖。否则该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姜*承担。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本案中,海**院按姜*的户籍所在地以司法专邮的方式送达执行通知被退回后,并未再按姜*在公证处所填写的联系地址或当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2015年7月29日是海**院作出通知的时间并非收到执行通知的时间,海**院将该通知作出的时间视为被执行人姜*收到执行通知,知悉执行情况的时间,据此认定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超出法定时间,证据不足,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发回重新审查。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执异字第189号执行裁定书。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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