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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等39人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告拟定人员名单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等39人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告拟定人员名单一案,陈**等36人因不服哈尔**民法院(2015)哈行初字第3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陈**等36人及委托代理人王**、刘*,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周*、金丽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陈**等39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范**(系一审原告王**之夫、一审原告范**之父)生前挂靠华**司和房**司投资开发民航小区,其他原告与范**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购买民航小区3号楼。民航小区3号楼存在一房多售情况。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以解决“烂尾楼重户”为名,不区分合法售房和非法售房,于2014年4月1日以“市政府解决民航2、3号烂尾楼工作组”的名义在民航小区张贴《公告民航小区2、3号楼拟定回迁及退房款人员名单》(以下简称《人员名单公告》,将3号楼购房人分成“回迁安置”、“退回房款”和“不予考虑”三类,将非法购房者安排回迁,对合法购房者退回房款甚至不予考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插手经济纠纷,侵犯了陈**等39人的财产权,请求法院判令2014年4月1日《人员名单公告》无效;责令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将损毁的3号楼恢复原状,交还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裁定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人员名单公告》标题看,是“拟定”名单;从内容上看,公告的是“初步结论”,对有异议的相关人员将再次有针对性的核查认证,“公开、公正作出最后裁定”。该《人员名单公告》不具有确定性,属于不成熟的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陈**等39人对该《人员名单公告》不服提起诉讼,并要求恢复原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陈**等39人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陈**等36人向本院上诉称: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人员名单公告》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辩称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辩称:《人员名单公告》作出后,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还需要和陈**等人进一步协商,《人员名单公告》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原审裁定驳回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人员名单公告》所载明的内容看,该公告仅为初步结论,对公告有异议的人员,相关部门将再次进行核查,然后再作出最后裁定。另外,2014年5月8日,齐齐哈尔市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再次召开了会议,对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部分改变了《人员名单公告》的内容。故《人员名单公告》没有对陈**等39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陈**等39人要求确认该公告无效并要求恢复原状,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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