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我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象泰资本**公司、被告师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对被告象泰资本**公司、被告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804元,减半收取256902元,由原告冯**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