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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华**限公司与北京环**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泛华**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环**售中心(以下简称环宇中心)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1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17日,泛**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泛**司申请再审称:2015年8月17日被申请人代理人将调解书规定的合格证和检测报告交给申请人,但经申请人向国家石**验中心核实,检验中心出具证明该报告为虚假。被申请人调解中谎称能提供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欺骗申请人与其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不是申请人自愿达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原调解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环宇中心答辩称:调解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已经验货,合格证和检测报告已交申请人,工程已经验收,说明石材不存在问题,申请人与国家石**验中心的邮件没有中心的公章,申请人申诉是为了赖账,申请人如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属于执行范畴。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综合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和请求的要点,本案争议焦点是调解书是否违反自愿原则。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调解书的内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出具合格证和检测报告。申请人主张其向国家石**验中心核实证明该报告为虚假,被申请人不能提供真实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但被申请人认为该工程已验收,申请人主张的石材质量不存在问题,属于调解书履行问题,申请人应通过执行程序解决。本院经审查,该调解书不存在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形也没有发现违反法律的问题,双方在调解书履行中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再审的范围。本案并不属于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情形。

综上所述,泛**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泛华**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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