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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胡**因与被申请人宋长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胡**申请再审称,一、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完全回避了本案的实质性焦点问题:宋长虹是否实际向美**8公司支付了190万元购车款。二、如果法院认定宋长虹付款为事实,将构成宋长虹不当得利,而胡**无法追偿的局面。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丧失了应有的公平和公正。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特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宋长虹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申请人宋长虹自始主张其系通过他人代付购车款并提供了相关付款证据,而且有证据显示胡**对此是予以认可的,现胡**称宋长虹无付款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胡**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胡**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胡**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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