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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与姜**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姜**、姜**与被告姜**、姜**、姜**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姜**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1、王*2,被告姜**,被告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姜**、姜**诉称:王*与姜**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子女五人,分别为姜**、姜**、姜**、姜**、姜**。姜**于2006年2月14日注销户籍,其留有遗产为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民旺×号楼×单元×号房产。原告王*无生活来源,经多次与三被告协商遗产的继承问题,三被告拒不配合办理房屋的继承手续,双方未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原告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继承姜**的遗产。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民旺×号楼×单元×号房产中被继承人姜**名下的份额;2、在确定各继承人份额后,请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该房屋归姜**所有,姜**按照继承份额给其他人房屋折价款;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姜**、姜**、姜**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老人去世时间、房屋座落情况属实,三被告要求对涉案房屋依法继承,原、被告共同共有该房屋,不同意该房屋变更归姜×2所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姜**与王**原配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姜×1、姜**、姜**、姜**、姜×2子女5人。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民旺×号楼×单元×号(幢号×,房号×-×)楼房一套登记在姜**名下。2006年2月14日姜**因死亡注销户籍。庭审中经原、被告协商确认诉争房屋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8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死亡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协议复印件、诊断证明复印件、医疗费票据复印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登记在姜**名下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民旺×号楼×单元×号(幢号×,房号×-×)楼房一套为姜**与王*夫妻共同财产,姜**占该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姜**世后,其所占房屋共有份额为其遗产。姜**生前未立遗嘱,其所占诉争房屋的产权份额,本院依照法定继承依法处理。由于共有人提出分割共有物,本院参考双方确定的房屋价值及当事人所占共有份额比例,确定诉争房屋变更归王*所有,王*应分别给付姜**、姜**、姜**、姜**、姜**每人折价款233333.33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姜×6名下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民旺×号楼×单元×号(幢号×,房号×-×)楼房一套产权变更归王**;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姜**、姜**、姜**、姜**、姜**每人折价款人民币二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三角三分,变更产权产生的费用由王*负担十二分之七,姜**、姜**、姜**、姜**、姜**每人负担十二分之一;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0元由王*负担8284元,由姜**、姜**、姜**、姜**、姜**每人负担1183.2元(王*、姜**、姜**已交纳,姜**、姜**、姜**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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