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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树旺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房**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4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房树旺申请再审称:(一)泛**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欺骗员工,应依法赔偿。(二)泛**司的证人是本单位的最高领导,和公司有亲密的利害关系,而房树旺的证人只是本公司的普通员工,没有利害关系。(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四)审判人员杨*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泛**司提交意见称:(一)房**所述是错误的,其没有证据证实。房**因为有新工作而离职,依法不应给予补偿。(二)三中院的法官在开庭时和庭下数次不厌其烦、苦口婆心做我公司及律师的工作,希望给房**一定补偿,但因房**要求太高而没达成调解。房**所述根本不可能存在。我公司认为,原判决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房**本人填写《员工调出会签单》,以有新工作的个人原因离职。虽房**主张其受泛**司欺骗填写《员工调出会签单》,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房**就此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房**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两审法院据此依法对本案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房**申请再审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认定,本院难以采信。房**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再审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房**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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