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中国工**限公司北京回龙观西区**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对原告黄**与被告中国工商银**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昌*(商)初字第1389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判决书第一页标题下方的“(2014)昌*(商)初字第13898号”应为“(2015)昌*(商)初字第13898号”;

二、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八行中“山东省”应为“江苏省”;

三、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八行中“二”应为“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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