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对原告黄**与被告中国工商银**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昌*(商)初字第1389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判决书第一页标题下方的“(2014)昌*(商)初字第13898号”应为“(2015)昌*(商)初字第13898号”;
二、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八行中“山东省”应为“江苏省”;
三、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八行中“二”应为“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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