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经济开发区通乾小额**公司诉被告晋**、河北创**限公司、衡水创**有限公司、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衡水创**有限公司、夏**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水经济开发区通乾小额**公司撤回对被告衡水创**有限公司、夏**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