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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田**与被申请人徐**、原审被告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昌*初字第111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田**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田**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送达程序违法。请求本院对原判决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再审情形的,应当再审;不符合再审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原审被告田**主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送达程序违法,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田**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田**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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