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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依**限公司与紫贝图腾国际会**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依**限公司(以下简称依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紫贝图腾国际会**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0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依法受理后,组成由法官梁**担任审判长,法官杨**及李*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紫**公司在一审起诉称:2014年7月4日,紫**公司与依**公司就位于金源燕莎的店面施工事宜签署了《店面施工合同》。合同签署后,紫**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对依**公司的店铺进行了设计和施工。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80000元,依**公司仅支付了紫**公司工程款198000元,合同尾款经多次协商依**公司未予支付。违反了合同双方的约定,为维护紫**公司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依**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款项82000元;二、依**公司承担合同违约金27060元;三、依**公司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四、本案诉讼费由依**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依**公司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双方已经在签订的《金源燕莎店面施工合同》约定由北京**民法院管辖,故认为该案应当适用合同约定管辖的规定,该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案为装饰装修合同,根据最**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项下案由,而涉案项目位于北京市**代商务楼,因此该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北京依**限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诉称

北京依**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错误,应当属于债权债务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金源燕莎店面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北京**民法院管辖,合法有效。综上,本案应当由北京**民法院管辖,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紫**公司与依**公司签订的《金源燕莎店面施工合同》中虽然存在解决争议的条款,但该约定管辖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因涉案项目位于北京市**代商务楼,该地域属于海**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北京**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依**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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