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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源局与北京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5)第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市国土局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北京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公司)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XX村(以下简称XX村)占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询问笔录;2、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3、土地面积报告书;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5、土地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复印件;6、嘉**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7、嘉**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郑**身份证复印件;8、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郑XX身份证复印件;9、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嘉**公司退还在XX村非法占用的1083.79平方米(1.63亩)土地,限期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市国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市国土局向被执行人嘉诚广**司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嘉诚广**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及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在市国土局向其送达催告书后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故市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参照《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5)第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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