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限公司、保定**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陕西建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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