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林**与常九龙、北京天**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华人**国泰公证处(2013)京国泰执字第0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常九龙、北京天**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林**向北京**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执行。林**向本院提出督促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督促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申请撤回督促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林**撤回督促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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