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贾**与被告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贾**负担。原告贾**已预交23,962元,退还原告贾**19,36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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