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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庆**民法院审理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宜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杨*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八十万三千五百五十元,返还各被害人。三、在案扣押的手机二部、平板电脑一台、手表一只、女士细戒指一枚、耳坠一只、购物卡四张、现金人民币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杨*不服,以原判认定的多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5)宜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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