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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为银与沧县纸**村民委员会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物权确认纠纷

1997年大渡**委员会因欠沧县电力局电费款无力偿还,由当时的党支部和临时村委会组织村民集资。原告共缴纳集资款1100元。后原告多次向村委会追要,被告一直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集资款及利息共计209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沧县纸**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告集资款及利息共计1980,原、被告自行交接。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沧县**村民委员会负担;

三、其他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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