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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赵*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4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处理双方的继承纠纷一案中,继承人朱**在答辩中,明确表示要求继承其父母朱x、和x的全部遗产,而原判决在分割和x的遗产时,遗漏了和x应当先继承其子朱x5部分的遗产。因此,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审理中,经本院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44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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