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司)与被申请人赵**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18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商**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