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有限公司与赵**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司)与被申请人赵**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18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商**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