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岚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5)岚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窊村委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5)岚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536元,退还上诉人岚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