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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县宏**限公司与岚县东**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岚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5)岚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窊村委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5)岚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536元,退还上诉人岚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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