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北京世**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劳人仲字[2015]第473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北京世**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请求准许其撤回对京劳人仲字[2015]第473号裁决的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世**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5元,由申请人北**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