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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玛**有限公司与倪*等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倪妮、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5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玛**院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曹*,被上诉人倪妮之委托代理人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5年3月,倪*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15年3月,倪*获知玛**公司在杭**公司下辖网站(网址:http://fck.hangzhou.com.cn/)的网页中擅自将倪*照片用作医疗美容手术的商业宣传,并配以大量的文字内容。在上述网站中,有玛**院公司的名称、官方网址、联系方式、地址及医疗手术的广告,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涉嫌侵犯倪*的肖像权;玛**院公司、杭**公司将倪*照片配以文字使用,容易使浏览网站的人对倪*造成误解,涉嫌侵犯倪*的名誉权。倪*系中国大陆知名影视演员,曾主演《金陵十三钗》、《我想和你好好的》、《等风来》、《匆匆那年》等影视作品;曾应邀出任SK-II等诸多国际知名品牌代言人;曾荣获“第6届亚洲电影大奖最佳新演员”、“第21届上海影评人奖最佳女演员”等殊荣。据此,倪*认为其肖像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代言价值。作为公众人物,倪*一直都将维护个人形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玛**院公司、杭**公司未经倪*许可擅用倪*肖像用于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倪*的肖像权;同时,根据玛**院公司、杭**公司擅用倪*肖像所处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内容,倪*因此蒙受了诸多误解,玛**院公司、杭**公司的行为同时涉嫌侵犯倪*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玛**院公司、杭**公司对以下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一、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倪*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致歉时间不少于30天;二、赔偿倪*经济损失12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2000元。

玛**院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倪*的诉讼请求。一、倪*诉称“擅自将倪*照片用作医疗美容手术的商业宣传,并配以大量的文字内容”是错误的。涉案图文是台**时报的一篇新闻报道,被互联网广泛转载,杭州网转载时也注明了“据台**时报即时消息”,故涉案图文是新闻资讯,不是商业宣传。涉案图片是新闻的一部分,杭州网并没有单独、脱离原新闻稿而使用新闻图片,杭州网是“转载新闻”(该新闻包含该图片),不是“擅自使用照片”的行为,故我方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涉案图片周围的文字,全部是转载新闻,没有加入我方的简介、与医疗美容手术无关。而且杭州网的涉案页面被浏览次数很少,以至于在百度上无法搜索到,连百度快照都没有,故对倪*造成的影响极其微小,且我方没有因此获一分钱的利益。另外,倪*在对“转载新闻”提出异议后,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随即删除涉案内容,故我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倪*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无证据支持,不应得到支持。三、涉案图文转载于新闻,归为“最新资讯”、标明出处“台**时报”,没有明确的文字表述倪*与玛**院公司存在经济关系,更没有使用任何贬低性和不实言语,故没有造成社会评价度的降低,不构成名誉侵权。综上所述,杭州网只是转载新闻,涉案图片是新闻的内容之一,我方没有单独使用倪*照片,没有侵犯倪*肖像权的故意,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且涉案网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倪*提出异议后马上删除涉案内容,故我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杭**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倪妮系中国大陆女演员,参演过《金陵十三钗》、《等风来》、《匆匆那年》等影视作品,担任了SK-II等产品的代言人。

倪*主张,2014年6月27日,玛**院公司在网址为http://fck.hangzhou.com.cn/的网站上刊登标题为《倪*晒歪嘴皱眉照称没有怀孕》的文章,标题下方显示“时间:2014-06-2715:03来源:原创作者:杭州**产医院”,且未经倪*许可,擅自使用了倪*的照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查询,显示网址为www.hangzhou.com.cn网站主办单位为杭州**限公司。2015年3月25日,倪*对玛**院公司在上述网站刊登文章并使用其照片的情况及上述网址的ICP/IP备案情况进行了公证,并支付公证费1000元。

公证书显示,网址为www.hangzhou.com.cn网站上刊登了标题《倪*歪嘴皱眉照称没有怀孕》一文,标题下方显示“时间:2014-06-2715:03来源:原创作者:杭州**产医院”,“导读:据台**时报即时消息,冯**与女友倪*恋情甜蜜……”,文章正文为“据台湾‘中国时报’即时消息,冯**与女友倪*恋情甜蜜,日前有网友目击两人在东京看电影,并晒出照片,照片中,倪*身着宽容服装,并穿上了平底鞋,从个别照片中来看,她小腹微凸,引起外界猜测她有喜了。对此,倪*在网上发文,表情无奈的说,‘I’mnotpregnant(我没有怀孕),OK’。不少网友都笑回,‘害我空欢喜一场’。此外,倪*还在网上贴出‘樱桃小丸子’圆嘟嘟萌脸的照片,她留言称,‘这张图很好的诠释了我最近的状态:肚胀胀、头晕晕、脸圆圆’。”网页左上角同时显示“杭州**产医院”、“真正的人流0风险”;网页右侧还有“在线预约”、“即时在线咨询”、“QQ医生”、“网络预约就诊”等链接,显示地址为杭州上城区秋涛路300号。

玛**院公司认可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但认为公证书亦明确显示“据台**时报即时消息”,可以看出是转载行为。对此,玛**院公司提交了以“倪妮歪嘴照”为关键词的百度搜索截图及其他网站转载上述文章的截图,证明涉案图文是新闻,被多个网站转载,其对涉案图文也属于正常转载,且未添加与其相关的内容,是对新闻的合理使用。倪妮认可玛**院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其他网站使用上述图文有明确的注明来源,而玛**院公司使用涉案图文时明确来源为原创、作者是玛**院公司;而且网站宣传的项目与涉案图文相关,故其并不是对涉案图文的合理使用,而是在进行商业宣传。

倪*还提交了“百度百科”对“倪*”的介绍,包括相关图片,证明倪*在演艺领域的知名度,其肖像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玛**院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倪*认为玛**院公司、杭**公司侵犯其名誉权,但就玛**院公司、杭**公司的行为是否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并未举证。

另,倪*、玛**院公司均确认涉嫌侵权的网页链接已删除。

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百度百科网页打印件、公证书、发票、百度搜索截图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根据倪*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系倪*本人的照片。根据倪*提交的ICP/IP备案查询结果,可以认定网址为www.hangzhou.com.cn网站主办单位为杭**公司。关于上述网站刊登的《倪*歪嘴皱眉照称没有怀孕》一文,玛**院公司认为公证书显示“据台**时报即时消息”,且其未对涉案图文内容进行添加,故其应属转载、合理使用。对此,法院认为,公证书确实显示“据台**时报即时消息”,但系在导读及文章正文中出现,并非系玛**院公司对文章来源、出处的注明;相反在该文章标题下方明确有“来源:原创作者:杭州**产医院”,故玛**院公司对涉案图文的使用并非正常的转载行为。此外,玛**院公司在涉案图文中使用的照片即为倪*照片,该行为未经倪*同意。从涉案栏目的标题、内容以及网页其他位置的相关链接看,与玛**院公司的医疗项目的宣传和推广存在关联性,具有营利目的,构成对倪*肖像权的侵犯,应当对倪*进行赔偿。法院将结合玛**院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及影响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杭**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对涉案图文的刊登存在一定过错,故倪*主张杭**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玛**院公司、杭**公司对涉案网站中使用涉案图文且提及倪*的姓名,但无任何文字足以使他人认为倪*曾在玛**院公司接受过相关治疗,且倪*未举证证明自己的社会评价因涉案图文而降低,故倪*关于玛**院公司、杭**公司侵害其名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倪*据此要求玛**院公司、杭**公司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亦不能成立。

倪*为保全证据而支出的公证费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而发生的合理开支,其关于公证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杭**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杭州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倪*经济损失一万元;二、杭州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倪*公证费一千元;三、杭州**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法院判决后,玛**院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玛**院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玛**院公司与涉案网站无关,涉案网站的主体是“杭州**产医院”。“杭州**产医院”是独立法人单位,其主体资格的具体信息为:医疗机构名称“杭州**产医院”,医疗机构类别“妇产(科)医院”,登记号“×××”,发证机关“上城区卫生局”,可见涉案网站与“杭州**产医院”有关,与玛**院公司无关,倪*诉错对象,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且网页只是转载不是原创,不应该承担责任。

倪*同意原判。

杭**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审理中,玛**院公司认可玛**院公司与“杭州**产医院”的注册地为同一个地址,玛**院公司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杭州**产医院”是在卫生局注册登记。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案中,玛**院公司上诉主张玛**院公司与涉案网站无关,涉案网站的主体是“杭州**产医院”。但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就倪妮以玛**院公司、杭**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为由起诉要求玛**院公司、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主张,玛**院公司到庭应诉并就倪妮提出的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之事实及理由进行答辩时,并未对其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提出过异议。且玛**院公司亦认可玛**院公司与“杭州**产医院”的注册地为同一个地址,玛**院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杭州**产医院”是在卫生局注册登记,故二者应存在关联。现玛**院公司的上诉主张涉案网站与“杭州**产医院”有关,与玛**院公司无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因玛**公司对涉案图文的使用并非正常的转载行为,且在涉案图文中使用倪*照片的行为未经倪*同意,故其行为构成对倪*肖像权的侵犯,应当对倪*进行赔偿。原审法院结合玛**院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及影响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杭**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对涉案图文的刊登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法院对倪*要求杭**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玛**院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告费560元,由杭州玛**有限公司、杭州**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杭州玛**有限公司、杭州**限公司共同负担2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倪*负担2897元(已交纳505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杭州玛**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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