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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与汪*等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生雯*因与被上诉人汪*、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35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由法官梁**任审判长,法官杨**、法官张*组成合议庭。2016年5月1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生雯*之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汪*、冯**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汪*、冯**在一审起诉称:汪*、冯**系昌平区沙河镇小寨村玫瑰园别墅163号楼1至2层86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生雯华所有的房屋位于汪*、冯**房屋的北侧。自2014年9月起,生雯华在没有经过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建设,在原有房屋的西侧和南侧加建三层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目前主体结构已完工,装修装饰亦基本结束。生雯华的违法建设不仅占用了公共绿地,损害了相邻业主的权益,而且占用了消防通道,造成安全隐患,更影响了汪*、冯**通风采光和私密性,原来敞亮的居室现在白天都要开灯。生雯华的违法建设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利,故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生雯华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x镇xx村xxx别墅xxx号楼xxx号房屋西侧和南侧私自建设的建筑拆除,恢复原状。

被上诉人辩称

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应由被告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提起的诉讼,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延伸或限制,原、被告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依法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该案涉及的不动产均在北京市昌平区,故该院依法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了生雯华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生**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管辖。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即北京**民法院管辖。

汪*、冯**的答辩意见认为,本案是相邻关系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因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因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昌**法院辖区,北京**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决定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生**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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