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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北京**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要求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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