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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翰**有限公司与杭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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