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庞红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庞红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上诉人郭**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拟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