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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王**,被告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原、被告于200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5月登记结婚。2009年初女儿李**出生。2013年初,被告入职北京朱**限公司。期间,被告经常到上海、成都、鄂尔多斯、深圳、香港等外地出差。在京也是经常深夜甚至凌晨才回家,有时至清晨,回家后再匆匆上班。并且以各种借口拒绝与原告同房。原告有几次偶然在家小区外看见被告的汽车,但被告并没有回家住,称仍在公司加班。对此行为原告曾多次与其沟通,但被告一直坚持说老板经常要求开会至深夜,或说工作太多太晚在办公室过的夜。被告的一系列行为导致双方感情逐渐疏远。2014年10月的一天,原告因手机故障,临时使用被告已经弃用的手机时无意间发现了一些不堪入目的自拍照,以及与其他男人的通信记录。发现此事后,原告盼望被告回心转意,但被告索性与原告分居自住至今,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原告父母出资购买的北京市丰台区开阳里×号房屋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韩*辩称,原告所述婚姻情况和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被告与其他男性没有不正当关系,原、被告双方感情很好,双方之女尚年幼。综上,被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希望法院能够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李**,七岁)。双方婚前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其答辩意见,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登记表、手机截屏、对帐单、通信记录、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是好的。双方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不能视婚姻为儿戏。虽然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但双方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又考虑原、被告之女尚年幼,一旦原、被告离婚将对子女的成长产生不利的影响,被告在庭审中亦表示希望原告能够放弃离婚之念,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同被告的沟通与交流。综上,只要双方遇事多沟通、互敬互让,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应当指出,被告作为坚持不离婚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除应在生活上给予原告及子女周到的照顾,更要给予原告充分的信任,在有争取和好愿望的同时,更要有实际行动。原告称被告与其他男性存在不正当关系,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原告该项意见难以支持。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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