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北京**有限公司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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