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齐*、吴**因与被申请人刘新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57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齐*、吴**申请再审称:本案民事起诉部分涉及的刘新向王*控制的安**公司出借资金,实质上是王*利用安**公司虚构虚假项目实施的集资诈骗行为,王*本人理应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本案涉及的刘新出借款项,已经被公安机关侦查的王*集资诈骗案件中所侦查的犯罪数额所覆盖,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就刘新起诉的借款关系部分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指定审理裁定是针对诉讼程序问题做出的非终局性裁定,并未影响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因此,齐*、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齐*、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