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54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4年7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87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