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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在北京市丰台区其暂住地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杨*、黄*等人吸食毒品大麻。

被告人张*于2015年10月27日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德胜门外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能够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是在与同事讨论工作的过程中吸食毒品,其容留吸毒行为及目的不同于一般的容留吸毒,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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