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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木**有限公司与广州**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花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花公司认为:本案为知识产权案件,依法应由广州**民法院管辖,并在法定期限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该院驳回,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广州**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禺东西路57号42栋4-7层,该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广州**民法院是最**院指定的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有权管辖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广州**民法院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没有违反法律有关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广**花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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