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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顾*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顾*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学志、被告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顾**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婚后感情一直不合,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从2012年至今,我与被告开始分床同居,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关爱和家庭幸福。2016年2月底开始分居。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与无子女的情况属实。双方是1998年经同事介绍认识,不存在婚前缺乏了解,原告家庭生活比较拮据,我一直予以照顾,原告及其母亲生病住院做手术,我都尽到了丈夫和女婿的职责,也使用了我住房公积金的钱给原告买车作为结婚十年的礼物,我没有脾气暴躁,婚姻存续期间房租的收入都由原告掌握,今年的3月1日原告让我搬走,我搬回自己的房屋居住了。我认为双方能和好,可以继续一起生活,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尚有感情,愿意改善双方关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依据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亦表示愿意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故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顾*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顾*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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