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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缺乏公正。合同约定毛*应于2014年5月31日向我支付首付款。毛*签订合同后一直怠于履行付款义务,进而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其有违约行为,但法院未予认定是错误的。我在房屋没有卖出前设定短期抵押贷款并没有损害毛*的利益,不应认定我违约。我有新证据证明因毛*违约造成我实际售房损失。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毛*提交书面意见称:我知道刘**存在二次抵押行为后多次向其询问情况,其拒不承认,他属于严重违约,我不构成违约。法院应驳回刘**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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