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2014)辰民初字第4144号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在银行、房管、车管部门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名下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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