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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兰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不服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向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因被告针对原告申请作出答复,现原告安义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安义兰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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