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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州**资中心、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嘉兴春**资中心、苏州天**资中心与被上诉人谢**、原审第三人陕西盘**有限公司、吴*、张**、张**、刘*、何**、祝凤鸣、谢**增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洛**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原告谢**诉被告苏州**资中心、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嘉兴春**资中心、苏州天**资中心、第三人陕西盘**有限公司、吴*、张**、张**、刘*、何**、祝凤鸣、谢**增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苏州**资中心、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嘉兴春**资中心、苏州天**资中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本案当事人间签订的协议所涉及被告的合同权利金额已超过本院级别管辖范围为由,认为本案应由陕西**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陕西**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谢**诉讼请求系要求解除《关于陕西盘**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及由各被告赔偿损失20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最**法院1996年5月7日《关于案件级别管辖的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及2008年3月31日公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本院有权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居住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原告解除补充协议的请求并未涉及其他协议内容,诉讼标的金额亦未超出本院受理案件范围,且根据该补充协议约定,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或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以协议约定管辖向本院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本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苏州**资中心、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嘉兴春**资中心、苏州天**资中心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苏州**资中心、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嘉兴春**资中心、苏州天**资中心不服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交陕西**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等签订的《关于陕西盘**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及被上诉人谢**起诉解除的《关于陕西盘**限公司之增资护股及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是不可分割的投资合同文件,上诉人依据上述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投资义务。最**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本案中,上诉人己经全部履行了投资9000万元的义务。原审法院适用该条属法律适用错误。(二)上诉人己经履行相关合同义务,被上诉人诉请解除合同,意味着剥夺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享有的合同权利。合同权利义务对应的标的包括上诉人投资款9000万元,业绩补偿款50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19773万元。这些属于双方实体权利争议标的,应以此作为确定本案级别管辖的依据。另,上诉人各方均不属于商洛市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陕西**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谢**辩称:(一)《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分别签署、各自独立。被上诉人仅要求解除《补充协议》,上诉人要求以《转让协议》确定争议标的及管辖没有依据。(二)上诉人将《转让协议》中投资9000万元的义务与《补充协议》中的提供增值服务义务相等同是错误的。上诉人并未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现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未履行《补充协议》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陕西盘**有限公司、吴*、张**、张**、刘*、何**、祝凤鸣、谢**的意见同谢**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第4.5约定:“本补充协议在陕西省柞水盘龙生态产业园签署,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或者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的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商洛**民法院有权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居住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被上诉人谢**以各上诉方未履行《补充协议》为由要求解除补充协议及赔偿损失200万元,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且原告所在地和协议签订地均属商洛市辖区,故商洛**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苏州**资中心、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嘉兴春**资中心、苏州天**资中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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