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聂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0月9日在北京**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没有共同爱好,被告对原告没有尽到为妻子应尽的义务,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特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是同村村民,于2009年10月9日在北京**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从2015年12月起原告就对我态度不好,我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9日在北京**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于2016年1月向法院起诉。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故本院调解未果。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婚后共同购置了电动车一辆,并在院落东侧搭建一个石棉瓦棚子,在院落西侧搭建一简易房屋,双方亦认可共同债权为王**为买房向原、被告借的50000元。双方均认可共同债务为20000元,其中欠高峰10000元,欠于桂*10000元。被告提出婚后还共同购置了电视一台、沙发一套,原告坚称空调两部、电视一台及电脑一台均系原告在结婚登记前购买。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结婚多年,已建立了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婚后生活中发生矛盾,双方应相互理解。从目前情况看,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要求与被告王*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