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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15年9月一天7时许,被告人冯*来到北京市怀柔**公司怀柔分公司一库房内室,将放置于货架纸箱内的6个汽车ABS电控单元盗走。经鉴定,涉案ABS电控单元价值人民币2514元。

2、2015年12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冯*来到北京市怀柔**公司怀柔分公司一库房内室,将放置于货架纸箱内的8个汽车ABS电控单元盗走。经鉴定,涉案ABS电控单元价值人民币3352元。

被告人冯×共实施盗窃2起,涉案价值人民币5800余元。

被告人冯*于2015年12月25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财物14个ABS电控单元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冯*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冯**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故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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