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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代**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的户籍地为北京市××区××号院××号楼**单元××号。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代**提供了北京市××区太阳宫地区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被告在北京市××区芍药居甲××号院××号楼**单元××号长期居住的证明。经询问,原告王**和被告代**均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北京市××甲××号院××号楼**单元××号,且原告王**与被告代**均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因此,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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