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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及其辩护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冯*在本市海淀区上地颐泉汇大厦楼下路边,以人民币180元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恒**限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各1枚。经鉴定,上述印章印文与同内容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当日,被告人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印章(附照片),扣押清单,证明,法人营业执照,通讯记录照片,到案经过,证人李*、杨*、伍**,被告人冯*的供述和辩解,文检鉴定书,扣押、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冯*认罪态度较好,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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