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润通共达信息**公司、原审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14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法官甄**担任审判长,法官徐*、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四百三十元,由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四百三十元,本院减半收取三千二百一十五元,由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