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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润通共达信息**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润通共达信息**公司、原审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14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法官甄**担任审判长,法官徐*、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四百三十元,由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四百三十元,本院减半收取三千二百一十五元,由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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