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佳**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德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6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佳**任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北京佳**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佳**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007元,由北京佳**任公司负担4880元(已交纳),由北京德元**有限公司负担1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4749元,由北京德元**有限公司负担3749元(已交纳),由北京佳**任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佳**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