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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等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被告人何*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北×诉讼代表人雷金振,被告人何*及其辩护人周**、解琳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何*在担任北×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使北×能够违法分包到北**监狱改扩建工程土方平整工程部分施工项目,向时任北**监狱副监狱长王**(另案处理)请托并给予王**钱款共计人民币1149970元。被告人何*于2015年5月1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北×诉讼代表人雷*及被告人何*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监所处干警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人王**、鲍*、郭*、卜*、许*、崔*、张*、马*、王**的证言,证人王×3的借条,北京市**理中心出具的北×的工商备案材料,中国**京市分行交存入资资金凭证,中**银行信汇凭证,北京**管理局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北京**银行汇款凭证,北京**理局政治部劳动人事处提供的干部履历表、干部审批任免表,中国共**狱委员会出具的《王**个人简历及任职情况说明》,王**人口信息表,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团河项目经理部提供的《北京市监狱改扩建工程土方平整施工合同文件》复印件、《北京市监狱改扩建工程土方平整专业分包合同文件》复印件,北京达**有限公司提供的《北京市监狱改扩建工程土方平整专业分包合同文件》复印件、《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复印件,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与北京市监狱往来的记账凭证复印件、中**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复印件、支票领用单复印件、中**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复印件,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记账明细复印件,北×北**银行账户明细,北京达**有限公司提供的《执行申请书》复印件,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复印件、手续收条复印件,北**银行转账支票复印件,中**银行出具的许*工商银行账户明细、中**银行汇款个人业务凭证复印件,北**银行交易凭证复印件,北**行银行交易对手查询,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记账明细复印件,中**银行出具的何*工商银行账户明细、工商银行卡取个人业务凭证复印件、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复印件,中**银行出具的王**工商银行账户明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提供的北×的银行明细,北**银行提供的何*账户交易名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出具的案件线索交办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出具的侦破经过,何*书写的认罪书、行贿经过,被告人何*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何*的辩护人周**、解**认为,被告人何*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案发前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何*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依法予以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北×及被告人何*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单位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北×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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