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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北京市怀**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北台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台上村委会)、被告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北台上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北台上合作社)、被告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昕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白金凤、被告北台上村委会、北台上合作社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李**起诉称:原告于1986年开始承包了怀柔区雁栖镇北台上村大寨田的果园。1999年二轮延包时,北台上合作社于2000年1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继续承包上述土地,承包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03年6月18日,原告将上述承包的果园出租给刘*经营,租赁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在刘*承包期间,原告发现北台上村委会、北台上合作社私自与刘*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将属于原告承包的上述果园发包给了刘*。北台上村委会、北台上合作社对同一块土地进行重复发包,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故起诉请求确认北台上村委会、北台上合作社与刘*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北台上村委会、北台上合作社答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答辩称:北台上村委会、北台上合作社与刘*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应该有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1日,北台上合作社与原告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北台上合作社将本村大寨田苹果园发包给原告,承包期限16年,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03年6月18日,原告将上述承包的果园转租给刘*经营,租赁期限自2002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刘*每年向原告交纳土地使用费15000元,每年的1月1日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交纳。2005年9月1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刘*与北台上村委会、北台上合作社签订《果园承包合同》,约定此协议是在2000年1月1日双方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的基础上签订的补充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长承包期限至2035年12月31日。原告发现刘*又和北台上村集体签订了上述承包合同后,多次找被告要求解决问题,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刘*和北台上村集体签订的上述承包合同无效。

上述事实,由各方当事人陈述、北台上合作社与原告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书》、原告与刘*签订的《土地使用转主租赁协议书》、刘*与北台上村委会、北台上合作社签订《果园承包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5年9月1日,北台上村委会、北台上合作社在未与原告解除《果园承包合同书》的情况下,又与刘*签订新的《果园承包合同》,将承包人变更为刘*,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应属无效,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北台上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北台上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刘*于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北台上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北台上村经济合作社、刘*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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