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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超诉统合天成影视制作(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诉称

冯*起诉称:我于2008年初创作完成了剧本《皇家刺青》。与此同时,统合天成影视制作(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统合天成影视公司)与我联系,希望将该剧本拍摄成电影。后,我与统合天成影视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我授权统合天成影视公司使用《皇家刺青》剧本拍摄电影并担任该片导演,统合天成影视公司在影片拍摄完成后向我支付剧本使用费80万元、导演费30万元。现《皇家刺青》影片已经拍摄完成,但统合天成影视公司至今未向我支付任何报酬。统合天成影视公司使用我享有著作权的剧本却不支付任何报酬,侵犯了我对该剧本享有的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统合天成影视公司停止使用《皇家刺青》剧本、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统合天成影视公司答辩称:《皇家刺青》剧本为合作作品,冯*并非唯一著作权人,我公司使用涉案剧本征得了全体著作权人同意,故不同意冯*的诉讼请求。但统合天成影视公司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诉讼中,冯*和统合天成影视公司均表示同意就导演费及署名方式一并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统合天成影视制作(北**限公司确认冯超的编剧和导演身份,在电影《皇家刺青》中为冯超署名为唯一编剧和唯一导演;

二、统合天成影视制作(北**限公司于二00九年八月七日前支付冯*剧本使用费及导演费合计三十万元;

三、冯*保证不再因涉案电影《皇家刺青》的剧本及导演相关问题向统合天成影视制作(北京)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四、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冯*负担5900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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