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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于2015年8月30日22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条因邻里纠纷与程**发生口角后,用拳击打程**、程**、左×3,造成程**、程**、左×3受伤,经鉴定程**、程**伤情均为轻伤二级,左×3伤情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具有自首和民事部分已赔偿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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