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北**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七十四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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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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