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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婉*与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婉*与被告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五十四元,由原告高婉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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